客戶服務條款

立合約書人 林菓數位企業社 40905713(以下簡稱甲方)協議簽訂本合約,由甲方授權買方(以下簡稱乙方)使用網站系統,雙方同意本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標的物
本合約中甲方所授權之標的物名稱及型號詳如本訂單所列項目。

第二條:使用費與付款方式
1.標的物使用費詳如本訂單明細,使用費依本合約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標的物在指定網址生效次日起按期計算,每期12個月。
2.乙方應於每期期初依法定處理程序於支付期限內給付當期使用費予乙方。

第三條:安裝環境之準備
甲方應於簽訂本合約且收到乙方付款後,依以下不同系統所需要之合理時間內安裝完成,並通知乙方驗收工作。
一頁式網站:3個工作天
部落格網站:3個工作天
型錄網站:3個工作天
電商網站:5個工作天

第四條:系統加工作業
若乙方訂購項目包含美編排版、資料上稿、網址註冊等需甲方技術加工作業,則乙方應與甲方協調提供作業所需資料的時間,若乙方因故未提供作業所需資料,或任何無法歸責於甲方之情事,乙方不得主張甲方損害其權益。

第五條:授權內容與使用限制
1.甲方保證有授予乙方使用標的物之權利。
2.甲方授予乙方於中華民國臺灣及金馬地區內非專屬性使用標的物之權利,乙方不可轉讓此項權利。
3.標的物、其複本及其衍生物限用於附件所載之特定機器,惟附件所載之特定機器無法運轉時,甲方得於備用機器上使用標的物、其複本及其衍生物。
4.乙方得為自己使用之目的將標的物內容加以複製、修改、或與其他軟體合併使用。
5.甲方同意乙方保有標的物任何複本及其衍生物之所有權。
6.乙方不得將標的物交付他人使用,惟乙方得允許他人於乙方處所或經由網路使用標的物中之系統功能。
7.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屬資料庫之標的物中甲方提供之任何資料交付他人使用。

第六條:權利瑕疵擔保
1.甲方保證交付乙方之標的物不致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如乙方因使用標的物致有第三人對乙方提起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控訴情事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提供相關資料,並與甲方充分合作。甲方應負責為乙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及提出抗辯,並償付和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確定由乙方負責之費用及賠償。
2.標的物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致乙方不得繼續使用時,乙方應將該標的物退回甲方,並得將其他因之無法使用之標的物一併退回。甲方應於30日內將溢收之使用費退還乙方。
3.因乙方自行修改標的物、或合併使用非甲方供應之產品、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標的物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損害賠償
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成損害之個別標的物1個月之使用費為限。

第八條:合約終止
一、乙方得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約之全部或部分。
二、甲方得於乙方就個別標的物不履行義務時,終止該標的物之授權使用關係。
三、標的物授權使用關係終止時,甲方得將該標的物、其複本及其衍生物由儲存媒體中移除並銷毀,惟乙方得主張保留複本作存檔之用。

第九條:合約修改
本合約條款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十條:適用法律
本合約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並適用之。

第十一條:管轄法院
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合約收執
本合約經本訂單確認並完成訂購後視同甲乙雙方同意屢行合約內容,合約始生效,至授權使用時間終止。